符合10%加计抵减,又符合15%加计抵减,怎么享受?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11-19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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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10%与15%有什么不同呢?
进项税额加计10%适用的对象
进项税额加计15%适用的对象
因为加计10%和加计15%的对象都有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人,所以有提供生活服务销售收入的纳税人很可能同时都满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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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哥税税念公司2018年9月20日成立,当月未进行生产经营,未取得销售收入,自2019年1月1日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小规模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000元;
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
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
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共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400000元;
企业2019年10月,发生销项税额1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无上期留抵税额。
是否符合10%的加计扣除政策?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300000+200000)÷(300000+200000+400000)=55.56%,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是否符合15%的加计扣除政策?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该企业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300000+200000+500000)÷(300000+200000+400000+500000+100000)=66.67%,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因此,该企业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注意:纳税人既符合10%加计抵减条件,又符合15%加计抵减条件,是分段享受,不是合并享受。
情景一
如二哥税税念公司已于2019年9月30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并且又于2019年11月征期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企业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已计提加计抵减额40000元,2019年10月加计抵减期初余额为0。
企业2019年10月可计提加计抵减额=100000*15%=15000(元)
附表四
10月应交增值税=150000-100000=50000
可抵减全部计提的发生额15000.
实际缴纳增值税50000-15000=35000
主表填写:
情景二
如二哥税税念公司此前并未提交加计抵减声明,需于2019年11月征期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提交成功后需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企业2019年10月可计提加计抵减额=100000*15%+400000*10%=55000(元)
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150000-100000=50000(元)
本期加计抵减实际抵减额为50000元,剩余5000元为期末余额,留待下期抵减。
附表四填写如下:
主表填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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