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不要介绍他人虚开发票!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11-07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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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知道你在走向犯罪?
看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会计人员千万不要介绍他人虚开发票!
注意: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的一种。
看看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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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ver

ACCA 资深会员,Volvo Car Corporation 成本控制相关工作,从事财务培训行业超十年,多名学生在ACCA全球统考中荣获大陆第一殊荣,多个班级TX通过率100%,AA&SBL通过率远超全球通过率。 授课逻辑清晰,擅长整理每门课程的思路框架。 理论结合实际,擅长从现实案例入手拆分讲解知识点,关注学以致用。分析考题及答案,擅长讲解答题方法及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