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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农业专业合作社免税发票如何抵扣?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9-27 15:34

阅读:3591

取得农业专业合作社免税发票的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享受了增值税免税政策 但有的客户一定要求开专票,如果对部分客户开专票,部分客户开免税,这样做会有什么问题吗?

浙江税务答复:

一、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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