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后增值税如何处理?
文章来源:厦门税务
发布时间:2019-08-14 09:12
阅读:1369次

什么是企业合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的具体形式
企业合并的方式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1. 控股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合并方(或购买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投资。
2. 吸收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负债。
3. 新设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
企业合并后增值税怎么处理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合并前存在多次转让的均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增值税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条第(二)项第5点规定
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如有疑问,请加财苑【Gold】QQ群:285429402,专家老师,在线答疑!
本文来自网络,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及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编辑联系,我们将在*时间删除。Email:editor@zbgedu.com
财苑【Gold】
财会精英的聚集地,扫一扫你就是一员
相关阅读:
免费领取 2025年证书课程学习资料
请大家认真填写以下信息,获取2025年证书课程学习资料包,会以网盘链接的形式给到大家,点击免费领取后请尽快保存。
*姓名不能为空
*手机号错误
*验证码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