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需要关联申报?关联申报指南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8-02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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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申报主体是哪些?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2.关联方是否仅指企业?
答:不是。关联方可以是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3.企业在报告年度存在关联关系,但与关联方没有发生业务往来,是否还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答:报告年度内没有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企业不需要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关联申报报送途径?
答:目前企业可以通过直接上门(前台)申报、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
5.关联申报期限是怎样的?
答: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关联申报。例如,企业2018年度的关联申报应在2019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6.如何确定关联申报报告年度所属期间?
答:正常经营的企业,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企业,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企业,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7.关联申报延期申报的规定是怎样的?
答: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8.不符合42号公告规定的关联申报条件,但是进行了关联申报“0”申报,是否需要删除关联申报表?
答:不用,42号公告中明确规定了应当进行关联申报的情形及法律责任,而文件并未明确规定无关联业务往来应怎样做,所以只要确保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即可。
9.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法律责任?
答:《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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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hao

本硕均为数学专业,硕士期间担任本科答疑老师,现为中博智学教学研究中心骨干教师。上课认真,注重对基础理论的理解,课堂气氛轻松活泼,能够很好的帮助学生理解上课知识点;课后答疑认真负责,有耐心,善于引导学生课后巩固,总结知识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