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庆典赠送客户礼品,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8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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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一家公司举办十周年庆典活动,特邀请公司前十大客户相关代表参加,并每人赠送手机一部,答谢其长期对公司的支持。这种情况是否也可以理解为是伴随原则,不用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
按照财税【2011】50号文*条第2点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如果杭州这家公司是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可以依据此项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从浙江杭州这家公司的具体情况来看,接受赠品手机的对象是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客户代表,其实不是向这些个人销售商品(含服务)的同时给与赠品。逻辑上不符合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建议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款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浙江杭州这家搞十周年庆典的公司在奖励客户手机时明确表明,取得手机赠品的主体应是对应的客户单位不是被邀请的客户代表,建议保留好相关证据,此时可以不扣缴个税。当然这种情况下是非常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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