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下视同销售销售行为的辨别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01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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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源远流长,在营改增之前,只对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涉及视同销售。但是营改增之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等都纳入了营改增范围,使得视同销售行为的范围得以扩大。
首先笔者介绍传统货物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总共包括了8项。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这两项可以合在一起理解。毕竟厂家把货物交付商家代销,总要涉及到上游的厂家和下游的商家。笔者以制衣厂为列子,制衣厂从外面购入纱布,面料等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厂家把衣服交由商家代销不看作是视同销售,那么增值税的链条就会断裂;相反如果商家替厂家把衣服对外销售了,对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就产生了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到商家与厂家结算的时候,厂家就会按照商家对外销售量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家取得了增值税进项发票以后,与其向对外第三方开具的销项税额相互抵消,商家本质上来讲并没有负担任何税款。纳税义务的主体是这个厂家。
代销清单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举个列子,在杭州的肯德基门店把一批食材移送到绍兴的肯德基门店,绍兴的肯德基门店把这批食材在绍兴给销售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这里的视同销售。假如杭州的肯德基门店从某某路移送到了某某路用于销售,这就不属于这里的视同销售,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在杭州的税务局眼皮底下,并没有发生税务局属地管辖的改变。
(4)将自产的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在营改增之前叫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方自产的钢筋水泥用来建造房子。但是现在因为没有营业税了,因此“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改成了“非应税项目”。因为营业税已经成为了历史,因此这个项目也就不必太花费时间,了解即可。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假如我是一个销售粽子的企业,端午节快到了。企业把自产的粽子发放给职工用于过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为了制作这批粽子肯定外购了粽叶、糯米。假设粽叶糯米值2元,粽子市场上的公允价值值5元,相当于一个粽子就这样“华丽转身”实现了增值税上的增值。既然你实现了增值,无论你用于销售还是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都属于销售,只不过后两者属于视同销售。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对外投资
进行分配
无偿赠送
在这三种情况下,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或者赠送,此时货物的所有权已经离开了企业,在增值税上就要看成是把投资、分配或者赠送的货物先卖了,再用卖货物的钱去进行投资、分配或者赠送。当然细心的同学会发现,为什么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没有涉及到购买呢?这是因为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了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并没有发生增值税意义上的增值行为,没有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外购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是不能抵扣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笔者以后介绍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下面笔者带大家介绍营改增视同销售行为,共有2项。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行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要正确理解上面这段话,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如果一个汽车运输公司为其他企业的员工提供上下班接送服务,那么这就属于视同销售;第二,如果该汽车运输公司替灾区群众提供运输服务,那就不属于视同销售,因为该运输行为用于了公益事业;第三,如果该汽车运输公司为本单位的员工提供上下班接送服务,该项行为根本就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是属于增值税上的非经营活动。第四,细心的同学发现了,传统的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里面也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货物的无偿赠送和服务的无偿赠送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货物的无偿赠送无论用于什么用途都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无偿销售服务在以公益事业和公众对象为前提下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不知道大家关注到总局*近的一个文件没有。那就是自2019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这四年间,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分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执行上述政策。
也就是说本来无偿赠送货物的是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可能为了鼓励帮助贫困地区发展,同时也为了减轻企业税负,规定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用于脱贫地区的可以免征增值税。当然总局也说了,如果企业已经对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发票追回后才能办理免税。无法追回的,不予免税。
(2)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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