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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法教材的全部变化!都在这了!(考CPA必须收藏)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24 16:34

阅读:1809

1.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重新编写。

2.第二章增值税法新增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

3.对非实体税种的章节,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有较大调整。

4.个别小税种按照新的政策进行编写,收录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5.国际税收对“受益所有人”身份等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章税法总论

1.新增*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能;

2.新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

3.删除了税务机构设置的部分规定;

4.删除了税款征收管理权限划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增值税法

1.新增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2.新增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认定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政策规定;

3.增值税税率16%、10%的调整,增值税扣除率12%、10%的调整;

4.新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和进口*药品和罕见病药品,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5.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新增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7.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交易限值的调整;

8.新增“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9.新增“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10.新增“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11.新增“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的规定;

12.新增“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13.新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14.新增“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规定;

15.新增有关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16.对宣传文化、特定出版物出版环节、规定的印刷、制作业务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7.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第三章消费税法

1.新增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相关规定;

2.删除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应税摩托车已纳税款可以抵扣的规定。

本章变化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

1.新增“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zui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

2.新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

3.新增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与税前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

4.新增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规定;

5.新增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

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本章进行重新编写。


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

1.新增“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的规定;

2.根据新《烟叶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烟叶税的内容进行了重新编写。


第七章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的内容对船舶吨税法的内容进行了部分调整。


第八章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1.新增资源税计税依据中运杂费用扣减的相关规定;

2.新增资源税视同销售的情形;

3.新增环保税的基本特点;

4.对环保税的各应税污染物的范围有了具体的界定;

5.对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进行了调整。


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1.调整了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税收优惠期限;

2.新增“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新增“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重新对耕地占用税的部分进行了编写。


第十章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1.新增“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新增“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新增“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新增“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章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1.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对车辆购置税的内容进行了重新编写;

2.新增免征车船税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标准;

3.新增“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的规定;

4.新增“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的规定。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1.对“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新编写;

2.新增“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的有关规定;

3.新增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1.调整了变更税务登记的相关内容;

2.新增“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3.删除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4.新增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发票的有关规定;

5.新增网络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6.新增纳税信用级别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

新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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