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CPA《经济法》考点:物权变动与所有权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11 10:25
阅读:2169次

物权法属于财产归属法,是财产制度的基础,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下面我们了解一下物权法的基础知识。
一、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可分两大类:基于法律行为与非基于法律行为(见表1)。
(二)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1.现实交付
2.交付替代
(1)简易交付:如“买方先租(借)后买”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如“卖方先卖后借(租)”
所谓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而受让人则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1.登记类型: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与查封登记(见表2)。
2. 更正登记VS异议登记(见表3)。
3. 预告登记
(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解释】债权消灭包括:债权因清偿而消灭,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
【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等。
二、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要件(见表4)
2. 善意取得认定(见表5)
3.法律效果
(1)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2)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二)共有制度
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
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除外。
2.共有的一般效力
(1)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协议分割、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
(2)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3)对内追偿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3.共有的效力(表略)
4.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表略)
本文来自网络,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及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编辑联系,我们将在*时间删除。Email:editor@zbgedu.com
相关阅读:
2022年CPA历年真题+解析+考试大纲
请大家认真填写以下信息,获取2025年CICPA学习资料包,会以网盘链接的形式给到大家,点击免费领取后请尽快保存。
*姓名不能为空
*手机号错误
*验证码错误

Ariel

CICPA会员(非执业),ACCA准会员,某世界五百强汽车企业多年财务部门工作经历,从事总账会计财务分析等多个岗位,参与共享中心建设、报表自动化合并等多项大型集团项目。实战经验丰富,业务能力扎实,主要教授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财务成本管理,授课思路清晰严谨,又不失趣味。善于以生动有趣的案例讲解复杂的知识,帮助同学们理清知识点脉络,把握课程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