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会《经济法》对外转让、债务清偿预习!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7-12-11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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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
1、普通合伙人
(1)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内对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有约定时,应遵循合伙协议中的约定进行执行。
(2)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内对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没有约定时,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时,普通合伙人才能进行对外转让。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将有限合伙企业内的财产份额对外转让时,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其他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即可。
二、个人的债务清偿
1、普通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存在需要清偿的债务时,应该先以普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
(2)当普通合伙人已经将全部自有财产对外进行了债务清偿却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用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获得的收益用来清偿债务,或请求法院将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内的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以偿还债务。
2、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在债务清偿时,应先将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
(2)当有限合伙人将自有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但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用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获得的收益用来清偿债务,或请求法院将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内的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以偿还债务。
(3)当法院将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内的全部财产份额都进行了强制执行以偿还债务时,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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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ce

中国注册会计师CPA、税务师TA、中级会计师。 多年会计培训行业经验,精通理论知识,深谙各个考试项目《会计》科目考试命题规律。多次参与初级《初级会计实务》、中级《中级会计实务》、注会《会计》、注会《审计》、税务师《财务与会计》辅导书的编写工作,知名实力派辅导专家,现任中博教育CICPA教研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