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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考前突击|《经济法》考前考点整理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5-07 15:40

阅读:1329

初级会计考试临近,《经济法基础》学的不好,有何突击方法吗?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基础》考前考点,一起来学习吧。



【考点1】支付结算方式、原则和基本要求

1.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活“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提示】“三票一卡”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銀行不予受理。

其他事项作更改,签章证明需保留,支票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作补记

2)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壹拾至玖拾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例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3月前不加零。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子受理。



【考点2】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开立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1)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

2)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 银行应当办理开户手续 , 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提示】上述结算账户统称备案类结算账户, 备案类结算账户的変更和撤销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2.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资料有下列变更的, 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1)存款人的帐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3.撤销

①存款人因法定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②对于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帐户,银行应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考点3】各类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帐户办理。

2.一般存款帐户

一般存款账户,应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銀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繳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Ⅰ类银行账户:用于存款;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

(2)Ⅱ类银行账户:用于存款;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等。(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为20万元)

(3)Ⅲ类银行账户: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非绑定账户转入业务等。(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考点4】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①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②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③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3.汇票和支票: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银行本票:有两方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



【考点5】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 (*顺序权利)和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

2.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松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2)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言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3)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白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況适当延长,但*长不得超过90日。

3.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目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对于出票人的追索权,如果是支票,则是出票日起6个月;如果是商业汇票,则是到期日起2年;如果是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则是出票日起2年。


【考点6】票据责任

1.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目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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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认证:擅长立足课堂和课下,了解学生需求,激发学生学习热情。讲干货、讲方法、侧考点。

CICPA会员,ACCA会员 曾任职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参与IPO、年审、财务尽调等工作,4年+财经教学经验,善于使用体系学习法,立足课堂和课下,了解学生需求,激发学生学习热情。被誉为“24小时能量王”。讲干货、讲方法、侧考点。以点带面,删繁就简内化于心,讲解逻辑严谨,归纳总结清晰。 主动了解学生需求,深受学生认可喜爱,所授课程到课率100% ,经济法 课下检测通过率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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