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缴纳社保,员工工资为零,该如何申报?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4-26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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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小伙伴咨询,提出以下问题:某员工因特殊原因,某月工资为零,单位只为其缴纳社保,报税时应该如何申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针对以上问题,中博教育解析答疑如下:
企业申报缴纳的社保,分为单位应承担部分与个人应承担的部分。所谓员工工资为零,企业承担社保,要分以下情况:
员工工资真实为零
企业只承担缴纳的社保费用中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个人需要以现金形式交给企业,或者从后期工资里扣除,这是真正意义上的零工资。
假设:该企业当月为该员工缴纳社保1361.53元,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为361.53元,需要员工当月将对应的现金交给企业,则当月该员工的工资为零元。会计处理如下:
1)计提该员工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保
借:管理费用-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2)企业缴纳该员工的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其他应收款-员工 361.53元(个人承担社保)
贷:银行存款 1361.53元
3)员工缴纳个人承担的社保对应的现金
借:库存现金 361.53元
贷:其他应收款--员工 361.53元(个人承担社保)
我们关注到,员工应承担的361.53元的社保,并不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不计入企业费用。
4)个税申报
次月申报该员工个税时,其“累计收入”为企业上月为其申报的收入数,如果员工是*个月入职,则其”累计收入“为零。
员工工资实际不为零
企业承担社保,不仅仅承担缴纳的社保中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企业也不再收取现金或者在后期扣发,而是由企业全额缴纳。
假设:该企业当月为该员工缴纳社保1361.53元,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为361.53元,但其个人应承担部分由企业承担,实则当月该员工的工资为361.53元,而不是零元。我们通过会计分录分析可以更明了清晰:
1)计提该员工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保
借:管理费用-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2)企业缴纳该员工社保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361.53元(个人承担社保)
贷:银行存款 1361.53元
3)企业负担该员工社保,实则是企业将该员工应承担的社保金额直接作为工资金额,直接扣除,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 361.53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361.53元(个人承担社保)
通过以上会计分录可以看出,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应为361.53元,只不过扣除361.53元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保金额后,实发为零,造成其当月工资为零的假象。
因此,企业在为该员工进行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其“累计收入”为企业“上月为其申报的收入数+361.53元”;如果员工是*个月入职,则其”累计收入“为361.53元。
延伸解析
某些企业因为经营原因,数月不发工资,但正常申报缴纳社保。这种情况下,每月申报纳税时,应如何进行个税申报?
假设:企业某员工每月工资8000元,因特殊原因,企业平常不发放其工资,只是每月为其缴纳社保3000元,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为950元。企业会在年末将工资扣除累计缴纳的社保后,一次性发放给该员工。
这种情况下,该企业每月为该员工申报工资薪金所得个税时,应按照每月工资950元为其申报纳税,而不是零元工资。我们通过会计分录分析如下:
1)员工工资为8000元,会计应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 8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8000元
2)计提该员工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保
借:管理费用--社保 2050元(企业承担社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2050元(企业承担社保)
3)缴纳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950(个人承担社保)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2050(企业承担社保)
贷:银行存款 3000元
通过以上会计分录,我们可以看到,企业缴纳该员工社保后,虽然没有为该员工发放现金工资,但企业应支付给该员工的工资薪金余额已经变为7050元,说明该员工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保金额对应的工资已经产生资金的流出,即该部分工资已发放。因此本月申报时,虽然貌似没有为该员工发放工资,但实际应将本月由个人承担的社保金额作为本月工资薪金金额进行个税申报,而不是申报零工资。
附:一个职工在A公司拿工资,在B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吗?
这个问题,主要关注以下四点:
1、一个人是否可以同时与两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是取得工资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前提。在A公司拿工资,在B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意味着也许该职工同时与A、B公司之间都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一个人是否可以同时与两家(以上)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可以的。所以,若该职工同时与A公司及B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只要A公司或B公司不反对,就不违法。
2、如何判断该员工是否同时与两家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可知: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只是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之一而已。而上述通知的*条规定,确定劳动关系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有用工资格、劳动者有劳动资格,即主体合格;
2)有管理和服从关系;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即使未签定劳动合同,也应认定成立劳动关系。所以,要同时考虑上述三个并列条件,来认定该职工是否与A、B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3、该职工与A公司、B公司之间都成立劳动关系?
1)企业愿意发工资给某个人时,一般代表着该个人愿意接受企业管理层的领导,该员工的劳动构成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上述规定的三个条件来看,一般就会成立劳动关系。所以,该职工与A公司之间很可能成立劳动关系。
2)企业愿意为某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则不代表着已经成立劳动关系。因为实践中存在个人与企业签订社保代缴协议、挂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所以,该职工与缴纳社会保险的B公司之间很可能不成立劳动关系。
4、假设同时建立了两个劳动关系,实践中,还有什么障碍?
如果该职工与A公司、B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都满足上述通知规定的三个条件,则可以确定:该职工与A公司、B公司都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职工有权要求两家公司都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是即便如此,还有一个问题:社保基数与计税工资不一致,引税务局关注。2019年1月1日起全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统一划归税务局,若税务局将个税申报的工资数与企业申报的社保基数做关联比对,很可能出现:A公司的主管税务局要求说明为何该员工拿工资未缴社保费;而B公司的主管税务局要求说明为何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申报个人所得税。这些情况的出现,应对时都可能会比较麻烦。
5、结论
1)解答所提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但劳动关系的判定在规定的三个条件上。
2)即使该个人同时与A公司、B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仍有障碍或麻烦需要解决。
3)很大的可能是:与A公司之间成立了劳动关系,与B公司之间没成立劳动关系。所以在B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是不合法的。
4) 即使同时与两家公司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可能仅仅是欲盖弥彰、掩耳盗铃的把戏罢了。认定劳动关系重在实质,不在形式上是否有劳动合同。但是若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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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sie

专注财经教学十数年,对外经贸大学,郑州航空航天大学等特聘FM讲师,ACCA会员,CMA会员。多年英国留学及事务所工作经验。 授课思路清晰,逻辑严谨,性格温柔,亲和力强,考点把握准,被学生誉为“FM串讲YYDS",教学成绩FM平均通过率85%以上,多名学员FM科目全球TOP1、大陆第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