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降税的最大受益者是谁?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4-22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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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新的增值税税率正式执行。在不到1年的时间内,增值税税率两次下降,且这次税率降幅更大、减税力度更猛,两次降税规模累计达到约1万3、4千亿元。
如此巨大的减税红利,最终会流到哪里?谁是增值税减税的最大的受益者?就此话题笔者在这里试做一探讨。
一、文件主要依据
1.2018年5月1日起执行的增值率调整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的增值税率主要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行业整体受益情况
(一)不同行业比较:生产制造型企业是降税最大受益者
先后适用17%、16%、13%的行业主要是生产制造型企业、商品流通企业;先后适用11%、10%、9%的行业主要是建筑服务、不动产转让、交通运输等营改增试点行业(不包括其他服务行业)。
(二)税率或征收率未降的行业同样也是减税受益者
1.其他服务行业增值税率为6%,税率均没有下降,是2019年第39号公告创设了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的规定,所以总体税负也有实质下降。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例1】假如某现代服务企业3、4月不含税销售额均为30万元,当期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费用为10万元,进项税额分别为1.6万元(适用16%税率)、1.3万元(适用13%税率),未取得专用发票的成本费用为10万元,不考虑其他非相关因素,可得出如下比较表:
【说明】从上表看,尽管4月份应交增值税环比增加0.17万元,但是该公司相关的现金净流入反而多出0.13万元,多出的原因是采购环节受益于增值税率下降,企业支付的进项税额对应的应付账款减少。
上述均没有考虑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新增加的优惠政策等。
2.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仍为3%或5%(不动产出租、销售;劳务派遣等),尽管征收率没有变、但因采购环节增值税率下降,总体采购成本下降,利润也会增加。当然小规模纳税人也有诸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起征点提高等。
三、处于产业链不同环节的单个企业增值税率下降受惠状况
我们先看一案例:
【例2】假如家用空调在销售给国内消费者之前,需经过国内同A、B、C、D、E5个不同生产企业连续加工,最后由整机厂E销售给国内消费者的销售价格为每台含税价5000元。除了E之外,其他上游零部件企业A、B、C、D在增值税率下降前后均为不含税价格不变,增值税率执行法定税率(如果不是这样,对于下游购买方来讲反而是涨价了)。则有关情况如下表:
从上表看:A、B、C、D四家空调零部件企业,在增值税率下降之后虽然应交增值税较之前减少了18.75%,但是每家企业的相关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并没有发生变化(不考虑增值税附加影响),会计利润与之前也基本没有变动(不考虑国内旅客服务增值税政策变化),其主要原因是虽然应交增值税少了,但流入与流出的现金净流量也同步减少了。
如果A、B、C、D四家供应商中某一家不含税销售价格上涨,对于其直接下家企业来讲,虽然支付的总的现金较增值税率下调前有所降低,但是因不含税价格上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小了,下家企业如果不能同步转嫁给其下下家企业,那么这个企业利润反而会减小。所以最近国内不少企业都会一边接到客户的价格调整通知,另一边也在给自己的供应商发通知,同时清理正在执行的采购合同,作合同变更。
在本例中,减税效果可能最为明显的是E,即直接面向国内消费者的终端整机企业,因为消费者不需要抵扣,只要总价较之前有所降低,那么消费者也可以体会到降价的实惠,终端企业同时也增加了部分利润。
因此,增值税率下降很可能对于绝大部分国内销售企业而言,并不能直接感受到减税效果(这里仅分析增值率下降直接影响);能够真正体验到降税效果的更多是两类主体:一是国内消费者;二是直接向终端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终端企业。
至于到底是消费者还是终端企业中的哪一类受惠更多,要看该产品与服务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
如果是充分竞争行业且市场竞争急剧、属于买方市场的话,减税红利可能会更多流向消费者。比如在3月下旬,国内小车生产厂家,纷纷下调了小车销售价格。当然,降价可能刺激消费,如果可以更多地提高销量,企业也可以提高销售利润,减税红利将让上游所有生态链企业间接受益。即:直接减税效果体现在消费者,但间接让产业链所有相关企业均从中受益。
如果是非充分竞争行业,或是卖方市场,则减税红利可能也就全部或部分留在了终端企业或者话语权更大的中间环节企业。如果全部留在了终端企业,未流向最终消费者,那么对于进一步拉动内需效果可能并不大。比如商品房销售,在购房者缴纳了全部房款、但并未交房,对于开发商而言,未完工部分的建筑成本以及装修成本都会随着增值税率下降而下降,如果不让利给购房者,房地产开发商将会直接受益于本次税率下降;或者开发商不含税采购成本不变,因房地产纳税义务时间是以房地产约定的交付时间为准(交房时间早于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房时间),如果开发商不降价,因应交税率下降,利润增加了1.84%(合同签署时增值税率为11%)或0.9%(签合同时税率为10%)。
写到这里,笔者预测,在国内的某些地方或许将可能会出现要求降价的房闹。
除了上述情形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直接受益于增值税率下降的情形呢?回答是肯定的:
比如执行0税率的“免退税”的一般贸易企业。对于下游来讲,均是不含税价格,销售价格与税率无关,税率与客户采购成本无关;如果出口企业过去退税率小于征税率,则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一块销售成本,那么在本次税率下降后,因征税率下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就会有所下降,会增加相关销售毛利;如果过去征税率等于退税率,则本次减税同样也无法直接受益于税率下降。
同样,执行免税政策的企业,销售相关的国内采购料件的进项税额需要全部转出,因本次征税率下降,转出的进项税额也会有所下降。
综上所述,增值税率下降是普惠政策,但对于处于产业链不同环节的不同企业会感受不同。一般直接面向消费者的末端企业(下游不需要增值税抵扣)及部分外贸企业,直接受惠程度可能会相对较大。
增值税率下降的最大受益者应该是广大的消费者;如果降价拉动消费,也将让产业链上所有企业都间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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