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票才纳税,其实并不正确!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4-01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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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增值税上有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讫了销售款项;或者虽然没有收讫销售款项,但是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则需确认纳税义务。如果这个过程中提前开具发票,则在发票开具日产生纳税义务。但是在实务操作中,这样的纳税义务确认模式其实操作性并不强,多数纳税人都是采取了务实主义的态度,只有等到发票开具才确认纳税义务,才实际申报纳税。这种操作严格地说是错误的,但是实际执行却大行其道,具有普遍性。多数税务机关也对其不予评价,至少不主动做负面评价。
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这种务实主义的代表,都是一贯采取开票才申报纳税的方式。都赶上了上一次增值税降税率改革,2018年5月1日,税率从17%降到16%。11%降到10%。
两家公司都遇到了实际纳税义务发生在2018年5月1日之前的业务,原本应该按照17%的原税率申报纳税,但是由于两家都采取收款开票才纳税的申报模式,实际收款是在2018年5月1日以后。比如我们假设实际收款在2018年7月,实际的纳税义务经过判断是在2018年2月。
甲公司的客户财务非常较真,自己根据合同判断甲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2018年4月30日(含)之前,而且自己实际支付的是17%税率的税额,因此坚决要求甲公司开具17%的专票。甲公司没有办法,如实向客户开具了老税率17%的专票。结果被某大城市的区局发现,认为甲公司推迟纳税(推迟五个月),要求甲公司做更正申报,并且补缴了滞纳金。
相对而言,乙公司的客户的财务也不是非常懂,只是知道*下调了税率,而且认为自己既然是在2018年5月1日以后才实际付款,就认为自己是应该取得16%的发票。但实际上你要是根据合同来判断,其实乙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也是发生在2018年4月30日(含)之前,但无论是乙公司自己还是乙公司的客户都没有将合同约定的纳税义务当回事。双方平安无事,一个按照16%开票,一个欣然接受。税务局也没有发现有什么异常。
结果这次*宣布增值税16%的税率在4月1日起降到13%,10%的税率降到9%。甲公司看到增值税优惠却忧心忡忡;乙公司却笑逐颜开。
追求合规,反而容易暴露不合规。不合规一贯稀里糊涂却反倒平安无事。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81号)
跟踪监控发票开具情况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采集到的发票数据为依托,跟踪监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并且据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服务和管理措施。对于大量开具旧税率发票等情况,要进行分析研判。属于纳税人不了解政策调整变化的,要安排税务人员进一步开展宣传辅导;属于纳税人未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不熟悉相关操作的,要及时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操作培训;属于涉嫌虚开发票,符合风险纳税人特征的,要依托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开展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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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ian

CMA会员,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证券从业资格证书,IMA管理会计案例大赛评委,北京大学会计硕士 加拿大维多利亚商学院MBA项目访问学者 30年国企、民企、管理咨询机构工作背景,涉猎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税务筹划,投融资管理、上市财务梳理,以及战略管理、商业模式梳理等管理咨询工作;CMA授课方式灵活多样,逻辑清晰,生动有趣,专业与幽默相结合,逻辑清晰中带有趣味性,能将案例结合自身工作经验融入教学过程,让学员可以学以致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