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困难证明等15项税务证明事项取消!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3-28 16:00
阅读:1251次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经2019年3月8日国税总局2019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局长王军签发国税总局令第46号予以公布实施,主要内容摘要:
(1)取消12项税务证明事项(涉税领域:出口退税1项、征收管理2项、税收优惠9项);证明性质:主体(身份)证明4项、资质证明3项、权属证明1项、客观事实证明4项;证明来源:另行从第三方取得证明材料共5项(纳税困难证明、资源税管理证明、继承权公证证明等),提供法定证照等已有材料共7项(残疾人证、车船产权证等))。
(2)停止执行3项税务证明事项:一是“纳税人办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国务院科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取消(部门间信息共享);二是“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办理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取消(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法定证照等已有材料);三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办理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备案时,需提供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取消(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有关证件)。
(3)取消税务证明事项后的替代措施:均不需要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替代方式有部门内部核查、部门间信息共享、纳税人自行出具有关材料、纳税人自行留存有关法定证照,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核查。
(4)施行日期:附表所列1—12项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所列13—15项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本文来自网络,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及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编辑联系,我们将在*时间删除。Email:editor@zbgedu.com
推荐阅读:
免费领取 2025年证书课程学习资料
请大家认真填写以下信息,获取2025年证书课程学习资料包,会以网盘链接的形式给到大家,点击免费领取后请尽快保存。
*姓名不能为空
*手机号错误
*验证码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