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不再预征个税!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3-15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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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刚刚明确,4月1日起部分省市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不再预征个税!快来看看有没有你们地区!
1.黑龙江省明确!4月1日起,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不预征个税
划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黑龙江省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政策一出,便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中博教育发现有些人已经按捺不住内心的喜悦。接下来就一起来看看,还有哪些省份也明确了这一好政策!都是怎么规定的!
2.这几个省都已明文规定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不再预征个税了!
①广西:3月1日起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不预征个税
*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②湖南:2月1日起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也不管个税
目前,中博教育了解到的就是上述3个省了,黑龙江、广西、湖南,希望好政策能普及到各地!如果日后中博教育发现了其它省有类似政策,一定会在会计部落这个平台*时间告诉大家!
在文末,中博教育再补给大家一些和劳务报酬相关的知识点!都是很实用的,一起划重点,学习!
劳务报酬缴个税问题
1、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2、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将和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应当按相关方法(具体方法等政策)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如属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5、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6、劳务报酬属于外部劳务服务,个人向单位提供劳务服务,属于增值税范畴,应开具普通发票。
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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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

华东政法大学外聘硕士生导师,北京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师上海师范大学外聘教授,长江出版社《财务会计习题集》主编;中国注册会计师,ACCA会员,CFA持证人,FRM持证人。 曾就职于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是会开直升机、会开坦克、会潜水,去过36个国家的“博士商科教书匠”,坚信“商科没有学不会的知识点”。教学成绩斐然,口碑极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