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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怎样享受减税优惠?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3-04 15:32

阅读:1559

案例

大学本科毕业生李某英,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2017年从事个体经营,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5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 500元、教育费附加1 500元、地方教育附加1 000元、个人所得税1 000元共57 000元。当地执行扣减限额上浮20%标准,扣减增值税9600元税款后,实际缴纳税款47 400元。2018年继续按上述规定处理。假设上述业务发生在2019年,当地减税限额上浮20%,可扣减限额标准为14 400元,扣减增值税14400元后,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实际缴纳税额35 600元。

 


政策依据

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高可上浮20%)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条,将扣减限额标准提高到12000元。并将重点群体增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财税〔2016〕36号文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当年底,至当年底未享受满3年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19年底。财税〔2019〕22号文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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