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消息

网络错误,请稍后重试

学习码

*请注意区分字母大小写

*请输入正确的学习码

激活成功

领取失败

当前位置:中博教育 > 公告政策 > 财务人员特别注意了!2月1日起,这些行为将构成犯罪

财务人员特别注意了!2月1日起,这些行为将构成犯罪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2-20 15:36

阅读:1743

  2月1日起,这些行为将构成犯罪!财务人一定要注意防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9月17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9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31日


  以下是公告全文: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9〕1号



  (2018年9月17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9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条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第二条违反*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五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帮助恐怖活动罪或者*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二次以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同一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第七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所得数额难以确定的,按非法经营数额的千分之一认定违法所得数额,依法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八条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标准,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单位实施本解释*条、第二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第十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于犯罪活动的账户开立地、资金接收地、资金过渡账户开立地、资金账户操作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等。


  第十一条涉及外汇的犯罪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十二条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文来自网络,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及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编辑联系,我们将在*时间删除。Email:editor@zbgedu.com


相关阅读:

80天通过初级会计,80分不是梦!不挂柯南也能过!

考过初级会计的人,必将是人生赢家!

*从未公平,我只有不认命的拼搏!





免费领取 2025年证书课程学习资料

请大家认真填写以下信息,获取2025年证书课程学习资料包,会以网盘链接的形式给到大家,点击免费领取后请尽快保存。

*姓名不能为空

*手机号错误

获取验证码

*验证码错误

Yang

Yang

讲师认证:

CMA会员,会计师资格. 从事财务培训十三年,是学生眼中优雅,理性又睿智的人生导师. 授课认真负责,有耐心,有亲和力,能够理论联系实际,逻辑严谨,条理清晰,讲解透彻。

免费下载老师推荐的学习资料

免费直播

麦当劳的供应链管理

06-08 19:00-06-08 21:00

观看回放

全面预算管理的实施效应

04-13 19:00-04-13 20:30

观看回放

“生产”中的管理会计在“生活”中的妙用

03-30 19:00-03-30 20:30

观看回放
好好学习,充实自己,为你答疑!
注册有礼
购课咨询
学员服务
免费通话
申领资料
在线咨询
+
中博教育·免费咨询
输入您的手机号,点击“免费通话”,将接到中博咨询老师的电话,请放心接听,该电话完全免费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获取2025年学习资料包

了解更多我们的课程,填写信息得学习资料包
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您想获取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