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课程名称】侵权法与过失侵权
【上课时间】4月12日
【参与方式】线上预约
【课程形式】网络在线直播
【课程大纲】
1.侵权法的分类
2.过失侵权的发展历史
3.过失侵权可以采取的抗辩
直播内容:
1、从侵权法的分类入手,告诉大家生活中其实存在着几种侵犯我们权益的行为。
2、介绍过失侵权的发展历史,从1932年一只蜗牛引发的惨案说起,让大家思考什么才是侵权的界限。
3、过失侵权可以采取的抗辩。你伤害了我,你还想一笑而过,能在法庭上怎么辩论呢?如何说服陪审团呢?
过失侵权不同于故意侵权,过失侵权是以常人的行为作为参照进行判断。(Negligence is doingsomething that an ordinary careful person would not do.)若是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造成损害结果,且结果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很有可能为过失侵权。
1、因果关系(Causation)
过失侵权要求有损害结果,若是一人开车闯红灯,但并未造成结果,就不为过失侵权。也仅有在造成结果,才为过失侵权。此也为过失侵权的成立要件之一。
(The tort of negligence only occurs when the faultyconduct actually causes an injury to a person or damage to property.)
2、预见原则(Foreseeability Rule)
导致损害的结果有多种情况,但对于过失侵权来说,过失侵权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在于过失。何为过失?就是说在这些情况下,应当预见的而未能预见,即为过失,承担过失责任。
(A negligent person is only liable(responable) for the injury that canresponable be foreseen might be caused by the failure to use proper care.)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甲闯红灯时就应当预见会撞到过马路的行人,车距过近就要预见追尾情况的发生。但这里的预见原则,具有一定的限制,是以普通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的。甲与乙追尾后,甲车有一颗螺丝钉击中了路人丙,则超越了甲的预见范围,谁能知道自己的车存在这样细微的问题呢?于此损害,虽然出自于甲的过失侵权行为,也与该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但该损害不在甲的预见范围之内,不属于过失侵权,也不属于侵权。
1928年,New York上诉法院即审理了一起过失侵权案,Palsgraf[i]在火车站站台等待火车到来,在她等待火车的过程中,有一男子跳上了刚刚停下的另一站台的火车。这名男子显然没有站稳,两位保安从后帮助这名男子将其推上火车。但碰巧的是,该名男子的包跌在了站台上,包里的爆竹通过撞击发生了爆炸,伤及了Palsgraf,Palsgraf起诉铁路公司,说保安的推助行为导致爆竹的爆炸,造成了自己的损失。